盐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苏北纺织产业技术转移中心财务管理制度
第一条 经费管理原则:
项目经费按“谁签约,谁管理”的原则进行。由中心牵头并以中心名义组织实施的项目,其经费原则上由中心分配调拨。在财务制度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,由项目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经费的使用。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控制经费支出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。
第二条 中心对经费管理实施监督检查,确保经费使用有效合理。所有参与项目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接受中心的财务监督。
第三条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规定:
由中心接题并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,中心按不高于合同额的10%提取管理费(具体比例可根据项目的特殊性另行商定)。
第四条 对中介人提取中介费的规定:
经中介实现的以中心出面组织签订的横向技术合同项目,合同款到达帐号后,可提取不高于到款额的5%或其他事前与中心商定数额的中介费发给中介人。中心鼓励国内外人士、团体及各方中介,积极与中心联络,推动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。
第五条 中心每年从管理费中提取不高于30%的费用作为奖励基金,以奖励对中心作出贡献的人员。
第六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规定:
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、贪污挪用等而被撤销的项目,承担单位负责追回并偿还全部不合理开支。
第七条 对项目完成、中止等内容的规定:
对按预期目标完成了的项目,结余经费留归各参加项目实施单位,各参加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和支配权;对未按项目合同执行的项目,中心有权冻结项目经费支出,对确需调整计划的项目,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解除经费冻结;项目因故中止,项目负责人须配合中心财务部门及时清理经费帐目与资产,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,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的清查处理,并将处理意见报中心管理委员会。
第八条 中心要求各承担项目的成员单位,严格按照与技术需求方所签署的技术合同条款履约。中心及成员单位均以技术需求方的项目验收、认证为标准。
第九条 中心财务接受校财务的监督和管理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,由中心负责解释。